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 第10條 法規: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0條 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依本辦法、本法與其相關法規及建築法與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幼兒園除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或依本辦法申請經核准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者外,不得辦理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