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第7條 法規: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7條 實驗計畫期程,依申請辦理之不同教育階段,規定如下:一、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二、國民中學教育階段: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三、國民小學教育階段:一年以上六年以下。前項計畫期程,經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核准續辦者,得予延長,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每次得延長一年至三年,前項第三款每次得延長一年至六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