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組成訪視評估小組,依所核准之學校實驗計畫,評定學校辦理原民實驗教育之成效。前項評定之方式如下:一、由辦理學校每學年進行自我評估,並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備查。二、經訪視評估小組,定期進行成效評估及追蹤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