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各該教育主管機關為審議實驗計畫,應召開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審議會;其組成及運作應依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實驗計畫時,應邀請學校列席陳述意見。第一項實驗計畫經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並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核准後,通知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