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學校經指定或申請辦理原民實驗教育,應於學年度開始一年前提出實驗計畫,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實驗計畫變更時,應於預定變更之該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前項實驗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二、目的。三、對象及學生入學方式。四、期間。五、實驗事項及範圍。六、課程教學及師資規劃。七、學生學習評量內容及方式。八、預期成效。九、主持人及參與人員背景資料。十、終止實驗後之處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