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學校辦理原民實驗教育,其學生學習評量,除依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擬訂學生學習評量規定納入實驗計畫者外,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規定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修畢實驗計畫所定課程,並經評量及格者,學校應發給修畢原民實驗教育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