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輔導法 第13條 法規:學生輔導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相關法規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3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依課程綱要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班級輔導活動,並由各該學科專任教師或輔導教師擔任授課。專任輔導教師不得排課。但因課務需要教授輔導相關課程者,其教學時數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