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及輔導處(室)主任,專職學生輔導工作,無需擔任課程教學。但依學生輔導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教授輔導相關課程者,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規定如下:一、專任輔導教師:(一)日間部:比照前條第一項二級單位日間部教學組長之規定。(二)進修部:比照前條第一項二級單位進修部組長之規定。二、輔導處(室)主任:比照前條第一項一級單位主任之規定。前項規定,依學生輔導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於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