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學校教師、軍訓教官排定之每週學校內、外教學節數合計,超過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者,為其超時教學節數。前項學校內超時教學節數,應平均分散於每日,並註記於課表。學校教師、軍訓教官超時教學鐘點費之支給方式,依行政院核定之支給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