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學校應按教師登記或檢定之科目及其專長,排定教學課程(領域、科目)。學校教師擔任二種以上課程(領域、科目)教學時,應按各該課程(領域、科目)每週教學節數占第二條第一項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比率,核計其每週教學節數。學校就不易聘任合格教師之實習課程、選修課程及稀有科目所聘任之兼任教師,其每週教學節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九節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