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學校應定期辦理輔導工作自我評鑑,落實對學生輔導工作之績效責任。各級主管機關應就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之成效,定期辦理評鑑,其結果應納入學校校務評鑑相關評鑑項目參據;評鑑結果績優者,應予獎勵,成效不佳者,應輔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