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以上者,每二十四班增置一人。二、國民中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以上者,每十五班增置一人。三、高級中等學校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以上者,每十二班增置一人。學校屬跨學制者,其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應依各學制規定分別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