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包括各教育階段之學校教師、行政人員、教官、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等業務佐理人員,或曾任學生輔導工作職務之人員等。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專業倫理,指前項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按其身分別或專業別,依教師法、心理師法及社會工作師法等相關規定所應遵守之專業倫理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