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本法第十條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之計算方式如下:一、國民小學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至四十八班者,置二人,四十九班以上者以此類推。二、國民中學班級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至三十班者,置二人,三十一班以上者以此類推。三、高級中等學校班級數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者,置二人,二十五班以上者以此類推。前項班級數之採計,以學校內接受國民教育、高級中等教育之普通班(包括實用技能班)、藝術才能班、體育班及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之班級數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