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遴選派任遷調辦法 第6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遴選派任遷調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6條 護理教師之遴選採筆試、試教之方式為之,其內容如下:一、筆試科目計國文、中華民國憲法與立國精神、護理學、公共衛生學、心理學等五科。二、試教範圍限護理課程,試教成績未達七十分者,不予錄取。筆試各科配分比率於遴選簡章明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