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護理教師經本部派任至學校服務後,其薪級如下:一、高級中等學校護理教師,比照一般教師。二、專科以上學校護理教師具講師以上證書者,比照職級相當教師。本辦法生效前,依本部規定,任職有案之現職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專任護理教師,或經本部核准保留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在案人員,其未具講師以上證書者,薪級待遇比照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生效前有關助教薪級待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