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經審查合格者,由本部發給護理教師證書。護理教師申請核發護理教師證書,應由服務學校檢具下列證件,報本部辦理審查:一、申請表。二、學、經歷證件。三、修習教育學分證明文件。四、派令證件。前項第三款之教育學分證明文件,於本辦法生效前,依本部規定,任職有案之現職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專任護理教師,或經本部核准保留護理教師資格在案者,免檢附之。第二項第一款之申請表格式,由本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