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遴選派任遷調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護理教師之遴選,由本部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之。
遴選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指派次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部長聘兼之,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委員均為無給職。
但部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遴選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指派主管業務司處長兼任之,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現職人員派兼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