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護理教師之遴選,由本部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之。遴選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指派次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部長聘兼之,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部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遴選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指派主管業務司處長兼任之,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現職人員派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