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專科以上學校護理教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內外大學畢業取得碩、博士學位,並經考試院考試及格取得護理師證書及曾任職地區醫院以上醫療單位臨床工作,或衛生教育工作二年以上者。二、本辦法生效前,依本部規定,任職有案之現職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專任護理教師,或經本部核准保留護理教師資格在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