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遴選派任遷調辦法 第10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遴選派任遷調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10條 護理教師在同一學校服務屆滿二年以上者,得依個人志願申請遷調。護理教師遷調優先次序,由護理教師代表組成遷調作業小組,依規定審定遷調甄選績分後,由本部視各校缺員狀況,統一依序辦理遷調。前項遷調作業小組組成方式及遷調甄選績分計算標準,由本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