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之教師助理員、學生助理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其解(聘)僱、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停職、停職原因消滅後復職者,其未發給薪資之補發,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辦理,不適用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