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第24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24條 學校及幼兒園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特殊教育業務,並得依相關法規設特殊教育處、組或其他相關單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