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第26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26條 學校辦理資賦優異教育,設特殊教育班者,應合於各級各類教育階段之法規規定,並依各教育階段課程設計、學生學習、潛能及優勢能力發展需求之實際需要,設置專用教室、視聽設備、無障礙設施、教材教具或其他相關軟體及硬體設施設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