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學校辦理資賦優異教育,設特殊教育班者,應合於各級各類教育階段之法規規定,並依各教育階段課程設計、學生學習、潛能及優勢能力發展需求之實際需要,設置專用教室、視聽設備、無障礙設施、教材教具或其他相關設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