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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學校(園)應視其特殊教育班級數及學生人數,設組辦理特殊教育業務;組置組長一人,由教師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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