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第22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22條 教師助理員、學生助理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屬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者,其免職、撤職、休職或停職,依公務人員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並適用第十八條規定;其未免職、撤職、休職或停職者,應協調調離學校現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