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第7條 法規: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7條 國民教育階段之安置學校,應於開學後二星期內對已安置而未就學學生,造冊通報學校主管機關,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