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第3條 法規: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3條 學校辦理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工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將生涯轉銜計畫納入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專科以上學校應納入學生特殊教育方案,協助學生達成獨立生活、社會適應與參與、升學或就業等轉銜目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