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設有職業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應於學生就讀第一年辦理職能評估。前項學生於畢業前二年,學校應結合勞工主管機關,加強其職業教育、就業技能養成及未來擬就業職場實習。第一項學生於畢業前一年仍無法依其學習紀錄、行為觀察與晤談結果,判斷其職業方向及適合之職場者,應由學校轉介至勞工主管機關辦理職業輔導評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