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第2條 法規: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2條 為使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學生)服務需求得以銜接,各級學校及其他實施特殊教育之場所應評估學生個別能力與轉銜需求,依本辦法規定訂定適切之生涯轉銜計畫,並協調社政、勞工及衛生主管機關,提供學生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