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資訊及科技教育目 第9條 本部核發前四條規定之許可證,其審查期限自受理申請日起算六十日,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得延長一次。本部於核發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許可證時,應副知環保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