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共同處理機構籌備單位向本部申請設立許可證時,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一、申請表。二、會員名冊(含各會員名稱)及共同關係等相關資料。三、教育機構廢棄物處理設施規格功能、處理能力說明書。四、處理設施用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土地使用分區、土地所有權狀、使用同意書等)五、工程計畫說明書。(含進度表、設置規模等)六、污染防治計畫書。七、營運管理計畫說明書。(含教育機構廢棄物種類、來源等)八、教育機構廢棄物最終處置方式。九、財務計劃書。十、其他經本部指定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