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共同清除機構設立完成後,向本部申請共同清除營運許可證時,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一、申請表。二、組織章程。三、共同清除機構設立許可證。四、清除技術員資格之證明文件。五、教育機構廢棄物清除設施及工具清冊(含清運工具車籍資料)。六、營運管理計畫書。七、教育機構廢棄物處理及最終處置去處證明文件。八、其他經本部指定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