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共同處理機構設立完成後,向本部申請共同處理操作許可證時,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一、申請表。二、組織章程。三、共同處理機構設立許可證。四、處理技術員資格之證明文件。五、教育機構廢棄物處理設施完工驗收證明文件。六、試運轉功能檢驗報告。七、污染防治監測計畫書。八、營運管理計畫書。九、教育機構廢棄物最終處置去處證明文件。十、其他經本部指定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