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共同清除營運許可證及共同處理操作許可證應登載事項如下:一、核准字號及日期。二、機構名稱及地址。三、負責人姓名、住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四、場(廠)地點。五、清除、處理教育機構廢棄物之種類及代碼、數量、處理方法、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地點等相關事項。六、有效期限。七、會員名冊(含各會員名稱)。八、其他經本部指定或相關法令規定之登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