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資訊及科技教育目 第4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所置之甲級廢棄物清除技術員、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應負責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正常營運及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之管理,並應審查本部或環保署指定申報之相關文件,並簽署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