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資訊及科技教育目 第3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應置下列人員:一、共同清除機構:甲級廢棄物清除技術員一人,專任。二、共同處理機構:乙級以上廢棄物處理技術員二人,專任,其中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至少一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