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資訊及科技教育目 第11條 共同處理機構應於取得設立許可證之次日起三個月內開工,並於完工驗收後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申請核發共同處理操作許可證。共同處理機構有特殊原因經本部核准者,不受前項期限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