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辦理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學校辦理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第4條 學校得主動對外徵求藝術家或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協助學校實施下列事項:一、研發課程。二、辦理藝文展演。三、分享藝術創作歷程。四、培訓藝術種子教師。五、協助策劃藝術教育及推廣活動。六、營造校園藝術環境。藝術家或專業藝術團體得向學校申請駐校,協助前項所定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