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時進修或研究給予公假,並以一年為限。
部分辦公時間專業發展,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
但學校或其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者,或一次性之其他專業發展活動,得不受八小時之限制。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教師得在一定期間內保留職務,並照支薪給,以帶職帶薪方式於國內、外從事專業發展,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全時進修或研究:學校…
- 第5條教師得以留職停薪方式,於國內、外進修或研究;其申請程序及期限,於公立學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之規定,於私立學校依學校章…
- 第6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從事進修或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服務學校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進修或研究,…
- 第8條教師經學校或其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或指派於國內進修或研究者,得給予全額補助。教師經服務學校同意,於國內從事與教…
- 第9條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或研究者,其返回原校服務之義務期間(以下簡稱服務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期間之二倍;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或研…
- 第10條教師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或研究,應事先與學校簽訂契約,約定下列事項:一、進修或研究起訖年月日。二、返回原校之服務義…
- 第11條教師進修、研究期限屆滿或屆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研究或因故無法完成者,應立即返回原校服務,不得拖延。
- 第12條教師進修或研究後,未履行服務義務或未獲續聘,除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外,應依進修或研究契約之約定,按未履行服務義務期間…
- 第13條主管機關或學校得考量專業發展之效益,依下列方式對教師予以獎勵:一、依教師待遇條例規定改敘薪級。二、協助專業發展成果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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