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第12條 法規: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第二章 專業發展之方式、請假、補助及獎勵 第12條 教師進修或研究後,未履行服務義務或未獲續聘,除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外,應依進修或研究契約之約定,按未履行服務義務期間比例,償還進修或研究期間所領之薪給及補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