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第3條 法規: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第3條 申請設立師培中心之大學,其師培中心應置與任教學科專長相符之專任教師五人以上;其員額得由學校現有員額調配運用。設有師培中心之大學每增設一師資類科教育學程,應增置專任教師一人;其員額得由學校現有員額調配運用。師培中心教學實務相關課程之教師,應具備中小學或幼兒園教學或相關教學研究之經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