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申請設立師培中心之大學,其師培中心應有下列設施、設備:一、行政辦公空間、教師研究室及專業教室。二、教育類紙本或電子圖書、期刊一千五百種以上。三、教學、研究所需儀器設備,並應有維護、管理及使用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