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各大學申請設立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師培中心),應經校務會議通過,並檢具申請計畫書及相關證明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師資培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核准設立。前項師培中心之名稱,大學得因學校發展之需要,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