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21條 法規: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第21條 僑務主管機關在畢業僑生返回僑居地前,得施予講習或提供僑居地就業資訊。僑務主管機關及原畢業學校應續予聯繫輔導返回僑居地之畢業僑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