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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僑生畢業、退學或休學期滿,且未繼續就學者,中止僑生身分。
但大學僑生畢業後經學校核轉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在我國實習者,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中止僑生身分。
僑生身分經中止者,於繼續升學、轉學或復學後,恢復僑生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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