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22-1條 法規: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第22-1條 僑生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經查證屬實者,學校或相關主管機關應即依規定處理。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處理者,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得視情形調整招收僑生名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