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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僑生就學應繳之費用,依下列規定辦理;其他在學期間之費用,由其自行負擔:一、就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者: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二、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但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免納學費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者: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但符合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免納學費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後二年、專科學校二年制、大學者: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僑生住宿,以住學生宿舍為原則。
如分發之學校無學生宿舍或學生宿舍住滿時,其住宿應由學校及在臺監護人協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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