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學申請獎勵,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相關文件、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審通過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彙整初審意見、申請書、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次評鑑成績,層轉中央主管機關評定成績。
前項申請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前一年度課程發展成效。
二、前一年度公共參與及地方發展成效。
三、前一年度教學發展成效。
四、前一年度不同族群學習扶助之成效。
五、前一年度團隊發展成效。
六、獎勵經費之執行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