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社區大學使用補助、獎勵經費,中央主管機關認有違反法令、與指定用途不合或未依核定之計畫書(申請書)使用者,除依法令追究相關責任外,得命其繳回補助、獎勵經費之全部或一部。社區大學未依前項規定繳回前,得停止核發其以後年度之補助、獎勵經費之全部或一部。